制片人的职责:当制片人不在时,承担制片人的角色,代表制片人管理船员,落实制片人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制片系统的推出,90年代中后期各级电视台出现了“制片人群”,制片系统相继实施或试行,制片个人制是起源于西方国家影视节目制作和商业运作的一种管理模式,急求电视前景制片管理。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
第一条为加强对理论纪录片电视专题片制作播出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理论纪录片电视专题片制作播出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理论电视专题片是指宣传、阐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电视专题片。纪录片专题片是指宣传和反映党和国家重大历史事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平事迹的电视专题片和电影纪录片。
纪录片专题片必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理论纪录片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创作领导小组”,负责理论纪录片专题片播出的审批工作。审查理论纪录片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参加,必要时报中央审定。第五,成立“理论、文学和电视电影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起草有关报告和答复,与制片 unit共同安排领导小组审查影片的具体事宜。
2、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促进电影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电影发行、放映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由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发行许可证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放映许可证由市或区、市、县文化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发放。第五条从事电影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电影放映许可证,依法办理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的,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第六条市外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电影放映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电影放映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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